空姐在机舱内拍不雅照被开除,法院判决:公司没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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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7615、27616号
上诉人(原审25959号案被告、28887号案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一期办公室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马须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25959号案原告、原审28887号案被告):郭某,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东,广东鸿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系郭某配偶。
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5959、28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方航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2.改判确认南方航空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3.郭某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错误认定郭某行为只是发朋友圈。实际上郭某的行为不仅是发朋友圈,还包括在飞机上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制作编辑商品宣传文案。这是为经营销售内衣所作出的商品广告宣传行为,带有明显商业性质和营利目的。
二、一审错误认定郭某行为发生在集中休息时间。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南方航空公司对值勤期及休息期均有明确的规定,郭某行为发生在值勤期内,处执行任务阶段,而非休息期。郭某值勤从广州至上海的CZ3547航班,航班短暂延误,计划起飞时间为2019年10月12日18:55,实际起飞时间为20:06。郭某自值勤报到时起开始计算值勤期,即进入执行任务阶段。本次航班延误期间短暂,未安排机组休息,郭某仍处在值勤期内。郭某完成试穿、拍照、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制作编辑商品宣传文案等一系列行为后,发朋友圈的时间为19:06,该一系列行为发生在郭某的值勤期内。其显然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未把安全责任放在首要位置。
三、一审缺乏对南方航空公司行业特性及郭某工作岗位职责的考量,错误认定郭某行为未影响飞行安全。郭某将自己的工作任务及安全责任抛诸脑后,在旅客将要登机前还未以良好的工作状态迎接旅客上机,没有做好飞行前准备,明显属于渎职的行为。本着作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高度责任感,南方航空公司无法容忍给飞行安全制造隐患的行为,并认为郭某已不符合作为乘务员应具备的素质条件要求。
四、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郭某行为未发生广泛传播或对南方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10分钟的阅读量及信息传播速度已经可以达到广泛传播,郭某在值勤期内从事私人事务,必会对其他乘务员造成示范效应,给乘务员队伍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
五、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综合考虑郭某的工作年限、岗位职责、示范责任、及行为作出时的主观意识、行为的连续性、行为发生地、行为作出的时间,以及该行为对航空安全、公司形象、内部管理上造成的巨大的不良影响,足以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被上诉人郭某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南方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两个规章制度制定属于违法无效,且郭某的行为显著轻微,并无造成任何影响。
二、郭某的行为是帮朋友宣传,并无营利活动。
三、郭某的行为时发生在集体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期间。
四、南方航空公司称郭某的该行为影响了飞行安全是主观臆断,毫无依据。
五、郭某的行为没有广泛传播,并没有造成南方航空公司声誉上的不良影响。
郭某一审诉讼请求为:1、南方航空公司违法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无效;2、南方航空公司继续履行与郭某的劳动合同;3、南方航空公司补偿郭某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的工资,按28000元/月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南方航空公司承担。
南方航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1、确认南方航空公司与郭某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28日解除;2、南方航空公司无需支付郭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工资212735.6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于2005年入职南方航空公司,工作岗位为乘务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在岗期间,南方航空公司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当月的固定工资,每月下旬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月飞行小时费,郭某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11月22日。
2019年11月28日,南方航空公司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郭某,您因违反《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2.3.6条、《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4.4.1和4.6条相关规定,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自2019年11月28日起解除与您于2016年9月7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单位办结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公司有权向您追究相关责任。
2019年12月3日,郭某向南方航空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诉,请求南方航空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郭某在申诉报告中陈述事情经过:2019年10月12日18时40分,CZ3547由于该航班流量控制原因,所有旅客未登机,在乘务组休息期间,为感谢朋友赠送内衣在飞机上的洗手间内,发送了一条本人内衣照片的朋友圈,后意识不妥,在短时间内立即撤回,在此期间被人截图举报。事情发生后,本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做出深刻检查。
2019年12月18日,南方航空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答复,称郭某在工作时间发布不雅照片的行为确实对南航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经客舱部研究,确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审诉讼中,郭某主张南方航空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无效,其在南方航空公司工作十五年,表现优秀,上述行为不是故意所为,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为此,郭某提交以下证据: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关于郭某对南航客舱部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诉;3、关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结果申诉的答复;4、《中国南航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HR7-15),其中2.3.6规定,在宣传报道和舆情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d)在媒体或网络上恶意发布自己或者他人有损公司形象的图片、视频等的;e)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微博微信使用指引等规章制度,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违背公序良俗、破坏社会公德的信息的。5、《中国南航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KCB-03-04-54),其中4.4.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f)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影响工作效率或者妨碍工作执行的;h)发生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如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i)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者利用公司的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其他资源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s)违反职业道德,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t)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4.4.2条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c)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d)在媒体或者网络上恶意发布自己或者他人有损公司形象的图片、视频等的;g)发生其他违反公司、客舱部有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6、分享朋友圈截图,显示郭某19:06分发出朋友圈,内容为其内衣照片两张,并有“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裸吻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这款裸感,我穿75B”;7、聘书,显示郭某于2016年3月被聘用全国级青年文明号“春风”乘务示范组的组号长;8、荣誉证书,显示郭某被南航共青团评为2015年-2016年度积极分子;9、服务之星,显示郭某被评为2018年四季度服务之星;10、详情若干份,用于证明郭某平时热爱空乘事业,热爱旅客;11、表扬信若干份,用于证明郭某平时工作服务周到,得到旅客的赞扬。经质证,南方航空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合法性确认,不确认所述内容真实性;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其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合法;对证据4、5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郭某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我司有权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郭某当班飞机并非停飞,而是航班延迟起飞,仍属于工作时间内。郭某的行为不止是发朋友圈玩手机的行为,是到洗手间更换衣物拍照、修图、加水印及发朋友圈一些列行为。郭某在工作时间内从事私人事务,不顾安全责任,严重影响飞行安全;对证据7-9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0、11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
南方航空公司主张,郭某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于可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依据为《中国南航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HR7-15)中的2.3.6的d、e情形,以及《中国南航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KCB-03-04-54)的4.4.1的f、h、i、s、t项,4.6的d、g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南方航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员工信息表;2、郭某工资单;3、2019年10月12日郭某飞行排班表;4、2019年10月12日郭某微信发出的朋友圈(截图);5、MEILIJISHI“美丽纪实”字样的百度搜索结果截图(打印件)、美丽纪实品牌内衣官网内衣内裤产品首页截图(打印件)、美丽纪实“裸感呼吸养护内衣”产品网页截图(打印件);6、2019年6月20日郭某告微信发出的朋友圈(截图);7、2019年10月30日郭某(微信名称:小郭)与同事聊天记录(截图);8、《乘务四部2019年个人安全管理责任书》;9、《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微博、微信管理方法》;10、《客舱乘务员行为规范》(CSN-TS05-03)(节选);11、南航集团二届五次职代会联席会一次会议暨南航股份四届七次职代会代表团团(组)长联席会一次会议纪要(南航集团工纪要2018-4号文)(打印件);12、《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13、会议纪要及决议;14、《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15、《中国民用航空局客舱乘务员的资格和训练》;16、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7、2019年11月28日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18、关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结果申诉的答复。经质证,郭某对证据1不予确认,入职前有培训6个月;对证据2不予确认,双方在仲裁阶段对其平均工资28000元/月无异议,该工资表不准确,缺少住房津贴、医疗补贴、社保补助;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19:05分其在集体休息时间发手机信息并非禁止行为,没有影响工作、飞机安全和造成公司损失;对证据4不予确认;对证据5不予确认;对证据6不予确认,跟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无关;对证据7证明其在照片发出10分钟撤回,并向领导做检讨,其不是主观故意,南方航空公司处理失当;对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单位没有组织学习,其发送朋友圈不属涉黄、涉暴信息,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没有兼职微商经营;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其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彰;对证据11不予确认,管理制度制定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到会代表只有38人,且该制度文件没有组织学习或发放;对证据12不予确认,其仅此一次在朋友圈发送一张内衣图片,10分钟撤回,主观上没有故意,属于轻微过失,南方航空公司作出最严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当;对证据13不予确认;对证据14不予确认,该草案没有生效;对证据15不予确认,文件发布时间是2020年6月3日,其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12日;对证据16不予确认;对证据17不予确认;对证据18不予确认。
一审另查,2020年6月3日,郭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要求继续工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当庭撤回本项仲裁请求),要求南方航空公司补偿从解除劳动合同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发放280000元(当庭撤回对本项仲裁请求中的数额要求,因不清楚裁决书何时生效,所以要求南方航空公司支付从解除劳动合同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照28000元/月计算),南方航空公司恢复社保、医保等一切正常福利100000元。2020年7月2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606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南方航空公司2019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无效,南方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212735.63元,驳回郭某其他仲裁请求。郭某、南方航空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案。一审过程中,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表示不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南方航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在第二次庭审中,郭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1年8月9日,郭某书面表示放弃要求南方航空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本案中,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为《中国南航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HR7-15)中的2.3.6条以及《中国南航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KCB-03-04-54)中的4.4.1条、4.6条规定。以上三条规定中均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但是该规定中没有明确约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或情形。南方航空公司称郭某的行为影响飞行安全,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郭某发朋友圈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其次,郭某在发布朋友圈不久后删除该内容,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了广泛传播,或对南方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再者,并无证据证明郭某的行为造成南方航空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南方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属违法。故对郭某主张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如前所述,南方航空公司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决定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前引法律法规规定,郭某主张本案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应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基础。郭某于2020年6月3日提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在仲裁庭审阶段撤回该请求,不主张继续继续履行合同,一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郭某仍然表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虽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其又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在2021年8月9日书面意见表示放弃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由此可见,郭某诉讼中并未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及行为,而南方航空公司也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即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对郭某主张被违法解除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即自解除之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工资诉求,不予支持。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因郭某未在本案中明确提出,且未经仲裁程序,故郭某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南方航空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南方航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5959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郭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28887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方航空公司负担(已交纳)。
经二审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于2018年9月7日经南航集团二届五次职代会联席会一次会议、南航股份四届其次职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审议通过,《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于2020年1月20日经南方航空公司职工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审议通过。
二审诉讼中,郭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移动运行网APP截图,拟证明飞机延误时乘务员需拿出手机关注该软件程序。2、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运行手册》(手册版本号:第九版),显示生效时期为2020年7月23日,拟证明根据4.15.10.1的规定,飞机因故障、机场封闭等情况造成运行延误时间超过三小时,应妥善安排机组成员休息,事发时机长要求郭某在飞机上休息。经质证,南方航空公司对证据1的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运行手册的生效时间是2020年7月23日,而郭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12日,南方航空公司的处分决定作出时间是2019年11月28日,并不适用该《运行手册》的规定,且本案的情形并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郭某是否严重违反了南方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郭某、南方航空公司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11月28日解除。根据南方航空公司提交的证据,南方航空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及《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价郭某行为的依据。《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的审议通过时间是2020年1月20日,而郭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11月28日,当时该规定尚未生效,故《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不能作为评价郭某行为的依据。但是,《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中的条款“4.4.1.f)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影响工作效率或者妨碍工作执行的;h)发生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如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i)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者利用公司的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其他资源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s)违反职业道德,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t)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4.6.d)在媒体或者网络上恶意发布自己或者他人有损公司形象的图片、视频等的;g)发生其他违反公司、客舱部有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中所规定舆论管理内容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2.3.6条款有一定重合之处,且关于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的规定,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中亦有相对应的条款(2.3.1.g)。结合《关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结果申诉的答复》的内容,本院认为南方航空公司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为:1、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2、违反公司舆情管理、网络管理规定,在网络发布不雅照片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关于郭某在机舱上发布身穿内衣照片的行为,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南方航空公司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具有较强行业特殊性。公共航空运输涉及不特定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相关法律对此均规定了严格的安全责任,要求航空公司应当尽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航空公司负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故南方航空公司理应有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郭某作为乘务长,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南方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障民用航空器及所载人员、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P章第121.481条(b)(5)的规定,值勤是指机组成员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执行的所有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值勤、置位、备份和培训等。(6)规定飞行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道时刻的开始,到飞机在最后一次飞行后发动机关车且机组成员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为止的时间段。(9)规定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适宜的住宿场所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适宜的住宿场所为止的连续时间段。据此,郭某自拍行为所处的时间段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应属于飞行值勤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乘务员当时可以休息。郭某提交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运行手册》(手册版本号:第九版)的生效时期为2020年7月23日,是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后,且其中4.15.10条款规定的内容并不符合本案的情形,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在值勤期内,乘务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履行保障客舱安全的主要职责,不应在值勤期内从事私人事务。但在本案中,首先,郭某错误的认为等待的时间是休息期,没有对安全职责保持高度警惕。其次,客观上郭某从试穿、拍照、构思文案发朋友圈到关注反馈情况等活动中,分散了大量精力,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再次,从郭某发朋友圈的内容可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宣传内衣商品,亦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虽然涉案航班最终没有出现安全问题,但并不代表郭某的行为是可容忍、可接受的。如前所述,航班的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涉及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飞机作为高精密的运输工具,每一位机组成员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都存在造成安全事故的潜在危险,都有可能导致最终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灾难。故本院对郭某在工作期间自拍宣传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其次,从自拍行为来看,郭某作为南方航空公司乘务员的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内是公开的,一言一行均能代表南方航空公司的形象。郭某发布的不雅照中可见南方航空公司飞行器机舱,其所附的文字表明是机舱洗手间。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郭某自身对此也认识到错误并作出检讨。微信朋友圈作为国内主流的网络社区之一,传递信息的效率、速度、范围均具备迅速、广泛的特征。郭某作为乘务长,本身应起到示范作用与带头作用,但是其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宣传内衣商品,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对南方航空公司的形象、安全声誉均会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对南方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郭某主张其内衣照并没有大范围的流传,没有引起大规模的讨论,但鉴于该照片已经实际经互联网发布且被人截图举报,结合互联网虚拟载体记忆难以消除的特征,本院认为郭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发布不雅照的行为的影响轻微,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南方航空公司作为负责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特殊企业,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具有合理性。作为有十五年工龄的乘务长,更加应当认识到在朋友圈发布不雅照片对南方航空公司形象、航空安全声誉、对公序良俗造成的负面影响。故南方航空公司认为郭某在值勤期内发布自拍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南方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解除。一审判决认为南方航空公司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郭某在一审中最终书面放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该主张一审法院并未送达南方航空公司,程序上存在瑕疵,但郭某放弃诉请的行为并未减损南方航空公司的利益,故南方航空公司主张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已经论述不予支持2019年11月28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的工资,但判项主文中遗漏列明,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属于事实认定而非法律关系,故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性质本院在判项中不予列明。
综上所述,南方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5959、2888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5959、288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某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28日解除;
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郭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212735.63元;
四、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郭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嵩
审判员 乔营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爽
林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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